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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引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日常法律业务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
第二章   解答法律咨询
  第三条 解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第一节 解答法律咨询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全面、准确、深入地掌握客观事实,并在合法、合理的法律分析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在询问案件事实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阐述案情,不能只介绍或提供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证据。
  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当避开各种人员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调查取证活动。
  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应当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出客观的分析意见。
  第五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是对当事人权益有利的要点和措施,律师要着重强调,并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但对于当事人不利的问题,律师也不能隐瞒,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尽可能提出解决的方案。
  第六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缓和矛盾、减少诉累的原则。
  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要有大局意识,应当尽量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态度,尽可能使用缓和的语言。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但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且必须解决的案件,律师也应当积极支持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七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谨慎的原则。
  律师的咨询意见往往成为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重要参考。律师在解答前要认真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法律,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审慎发表意见,确保律师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无误。
  第八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高标准、严要求、精益求精的原则。
  律师服务本身就是一项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要求在内容上要全面客观、准确细致;在语言表达上应口齿清晰、流畅,用语规范、准确;在形式上应文字表达准确无误,行文格式规范,印制清晰,装订整齐。
  第二节   解答咨询的种类
  第九条 法律咨询分为简单咨询和复杂咨询。
  简单咨询通常是指对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案情简单、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所作的简要答复。
  复杂咨询通常是指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所作的全面的、系统的解答。
  第三节   解答咨询的方式
  第十条 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分为口头解答和书面解答方式两种。
  口头解答方式是指律师通过面谈、电话、广播电视等方式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
  书面解答方式是指律师通过法律文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报刊杂志等方式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律师采取口头方式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要明确当事人咨询问题的基本内容和咨询目的,对于语言表述不清或有语言障碍的当事人,律师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反复多次的核实案情,直至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避免似是而非。
  律师解答法律问题时,应当态度端正,严肃认真;思路敏捷,语言表达清晰;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尽量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法律术语。
  由于律师自身的原因不能全面、准确、及时的解答当事人所咨询的问题时,律师应当首先做成书面记录,再与其他律师研究讨论后形成解答意见,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二条 律师采取书面方式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律师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全面、准确的法律分析意见。
  第四节   解答咨询的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解答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有执业经验的律师负责接待,并提供相对独立和安静的谈话环境,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十四条 律师应当对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做成书面记录,并附最终的律师分析意见,做成完整的卷宗,及时归档。
第三章   撰写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
  第一节   文书种类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通常分为诉讼类法律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两种。
  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鉴定申请书、传唤证人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由律师以诉讼途径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时所采用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商务法律文书和一般民事法律文书。
  商务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完成一定商业目的而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所撰写的各种书面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申请书、通知、公告、声明和会议决议等。
  一般民事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而撰写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遗嘱、收养、继承和赠与协议等。
  第二节   撰写文书的原则
  第十八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第十九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节   撰写文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主题突出、语言准确而清晰;切忌长篇大论,言之无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与当事人全面沟通,并充分领会当事人意图和目的;切忌自以为是、错误表达当事人意图。
  第二十二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法律逻辑合理,有理有据;切忌逻辑混乱,自相矛盾。
  第二十三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语言表达流畅、用语精练;切忌用词生僻、重复罗索。
  第二十四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书面整洁,行文格式规范;切忌涂抹乱画,行文混乱。
  第二十五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以格式法律文书为主;切忌自行其是,闭门造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用语恰当,并尽可能使用法律术语;切忌用词过激、白话行文。
  第二十七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兼听则明,善于听取其他律师、专家意见;切忌主观臆断、固执己见。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制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律师通过书面形式解答法律咨询或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律师制作底稿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和真实的原则。
  第三十条 工作底稿的制作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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