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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委托关系

  1.1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1.2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

  1.3与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应参考《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1.4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1.5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

  二、 确定当事人

  2.1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2.1.1当事人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证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3) 有无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2.1.2当事人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 陆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3) 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2.1.3当事人系托运人,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定舱单上主体的名称;

  (2)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托运人栏中的标注;

  (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出口方/卖方名称;

  (4)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5) 核销单上的出口方名称;

  (6) 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

  2.1.4当事人系收货人,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3)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

  (4)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5)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6)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

  2.1.5当事人系承运人、船公司、无船承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提单的抬头人名称;

  (2)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和身份;

  (3) 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4) 提单登记证书;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6当事人系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 国际船舶代理业批准证书;

  (3)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及其身份;

  (4) 代理协议或授权书或委托书。

  2.2当事人的数量

  2.2.1根据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

  2.2.2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关联方;

  2.2.3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是否需要申请追加;

  2.2.4有无第三人,是否需要申请追加;

  2.2.5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尤其是提单抬头人的信息,如确切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三、 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

  主要有:

  3.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2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其他纠纷。

  四、 诉讼中主要的请求内容

  4.1主要有:赔偿、返还、退运;

  4.2赔偿项目的构成,主要有:海运费、陆上短途运费、包干费、代理费、货款、利息、调查费、滞箱费、堆存费、退税损失、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

  4.3赔偿数额的计算;

  4.4货物价值的依据,主要根据是:合同价格、发票价格、报关价格、核销单、保险单;

  4.5运费、包干费的支付标准,是否有约定;

  4.6违约金,是否有约定;

  4.7调查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损失。

  五、 证据

  5.1证据的审查和筛选:根据各案具体的案由,涉及的当事人、案件的标的,依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筛选。

  5.2证据原件、传真件、复印件的确定:应出示原件、原物,传真件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视为有效。

  5.3外文证据的翻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该译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翻译部门出具。

  5.4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手续: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须由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方具有证据形式上的效力。境外的委托授权书和主体身份证明等,须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完成公证和认证手续。

  5.5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6举证期限延长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 5.7证据保全: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该证据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8E-mail、网页等电子文件证据的公证。

  六、 常见案件的证据审查

  6.1无单放货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全套正本提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信用证、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送货交接单等;

  (2) 无单提货/放货的证明,保函;

  (3) 承运人身份证明;

  (4) 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5) 货运代理人合法订舱、提交单据、通知等材料。

  6.2追索运费及包干费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货物出运委托书、订舱单、提单(副本或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

  (3) 运费、包干费等确认函;

  (4) 货运代理人已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凭证及海运费发票(包括海运费清单);

  (5) 货运代理人开具的收费发票;

  (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6.3货损货差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货物进出口委托书、装箱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等;

  (3)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贸易合同和贸易发票;

  (4) 理货报告、商检证书(报告)、货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签证)等;

  (5)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 是否签发货代提单案的证据审查和注意事项

  7.1不签发货运代理提单的货运代理纠纷

  7.1.1证据材料:

  (1) 货运委托书(托书)、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2) 海运费、包干费等费用的报价单;

  (3) 装箱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4) 商检证书(报告)、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

  (5) 订舱单;

  (6) 进仓通知单、收货单;

  (7) 提单确认件;

  (8) 提单及提单交付的签收单;

  (9) 运费、包干费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0) 运费、包干费付款凭证;

  (11) 货物延迟交付证明;

  (12) 货物损坏、短少、灭失证明;

  (13) 商检报告;

  (14) 当事人各方的商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

  (15) 有关案件有往来传真、函电、E mail等;

  (1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7.1.2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 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资格;

  (2) 费用是否有双方的书面确认;

  (3) 提单的签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单人是否有资格,承运人是否存在;

  (4) 提单签单人与提单抬头人之间是否有代理协议;

  (5) 各当事人的责任期间,过错程度;

  (6) 有多份提单时,提单是否连贯;

  (8) 有无时效中断的情形存在;

  (9) 货物的保险、理赔情况;

  (10) 外汇核销单是否已核销;

  (11) 国际贸易项下的货款支付情况。

  7.2签发货运代理提单的货运代理纠纷

  7.2.1除准备7.1.1项下的证据外,还应准备以下证据:

  (1) 提单登记备案证明;

  (2) 无船承运人资格证明;

  (3) 运费、包干费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4) 货代提单和海洋提单;

  (5) 索赔函、保函、信用证;

  (6) 商检报告、验货报告、

鉴定报告;

  7.2.2除注意7.1.2项下的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签发货代提单的当事人系无船承运人地位,而非代理人;

  (2) 适用承运人的诉讼时效规定;

  (3) 是否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

  八、 其他问题

  8.1管辖

  8.1.1是否有关于管辖的协议约定和仲裁协议约定,及约定是否合法;

  8.1.2提单的管辖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8.1.3管辖是否具有选择性。

  8.2适用法律

  8.2.1国内法的适用;

  8.2.2行业习惯的适用;

  8.2.3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国外律师的宣誓书效力;

  8.2.4国际公约、条约的适用;

  8.2.5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惯例的证明。

  8.3诉讼时效

  8.3.1注意根据提单约定的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8.3.2注意提单条款对诉讼时效的约定。

  8.4送达

  8.4.1公告送达的期限;

  8.4.2外交送达;

  8.4.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送达的特殊规定。

  8.5保全

  8.5.1证据保全;

  8.5.2诉前财产保全;

  8.5.3诉讼财产保全。

  8.6因果关系

  8.6.1因果关系法律层面的论证;

  8.6.2因果关系逻辑层面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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