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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爱商标终于名正言顺了 本所赵律师代理索爱商标诉讼案胜诉

作者: 沙朵   来源: 本所   日期: 2017-03-03

2009年3月12日,对于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从这一天开始,他们终于“翻身做主人”了,从此“索爱”可以继续堂堂正正的在全国各个地方生产和销售。我们国家也因此又幸存了一个蒸蒸日上的民族企业。
    关于“索爱”的商标争议,从2005年至今年3月份,历时4年之久,在民族品牌广州市索爱数码与国际巨头索尼爱立信之间较量。媒体的报道、法律的辩论、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评论,将“索爱”推到了风头浪尖上,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下来,大家仍然在热烈的讨论这件事。
    现在网络上对该商标争议案的种种不实报道,正在对“索爱”这一民族品牌继续进行着伤害。出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出于对案件事实的尊重,本所赵律师希望能还公众一个真相。

索爱商标判归广州索爱数码   索爱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12日最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11295号《关于第3492439号“索爱”商标争议裁定书》。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索爱商标最终判归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将索爱与索尼爱立信混淆,既不是索尼爱立信的意思,更不是广州索爱要做的。二者本身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妄加评说者还是心平气和地仔细看看终审判决书,看看案件事实真相。这样是对索爱民族品牌的尊重,是对索尼爱立信这一跨国公司的尊重,是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

索爱商标案之来龙去脉

    早在2003年3月19日,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可以使用在MP3/MP4、电话机、手机、影碟机、扩音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此时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的手机均未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
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中文商标为“索尼爱立信”。在“索爱”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未进行任何有关“索爱”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等商业活动。据有关媒体报道称,2007年10月起,索尼爱立信集团副总裁兼中国区主管卢建生称:索尼爱立信是索尼集团跟爱立信集团两大公司的合资,……我们不是索爱,我们是索尼爱立信……;我请求大家称我们为索尼爱立信或Sony Ericsson,而不是索爱等。
    自此不难看出,自始至终索尼爱立信均没有申请注册索爱商标,也没有使用过索爱商标。将索尼爱立信与索爱联系到一起的只是少数媒体和相关公众。这点索尼爱立信明知,其反应是迅速将索尼爱立信与索爱做出切割。由索尼爱立信中国区总裁在众多媒体上做出声明:索爱与索尼爱立信品牌无关。这可见索尼爱立信并不是忽略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压根就没有认为索爱与自己有关系。
可是索尼爱立信仍希望通过协商、法律手段以及媒体舆论等多种方式将索爱商标占为己有。他们于2005年6月7日首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刘建佳对“索爱”商标的注册。但由于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没有提供“索爱”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已经成为其公司驰名商标的充分证据,而刘建佳对“索爱”商标优先注册,根据《商标法》优先权原则,商评委裁定刘建佳是“索爱”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在经过谈判和申请商标再议无果之后,2007年底,索尼爱立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商评委和索爱数码双双告上法庭。经一中院审理判决要求商评委对索爱商标注册重新裁定。
一审判决下来后,原本一直处于被动的索爱数码终于忍无可忍了,他们决定不再向竞争对手妥协,要采取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自此双方对于“索爱”商标的争夺战进入高潮。
    2008年10月,索爱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赵国华、赵旭东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刘建佳请求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刘建佳认为:1.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于2002年成立于中国北京,该公司是一家不具备生产、销售能力的外资企业。2.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对“索爱”没有过法律规定的商标的使用。3.“索爱”不是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未注册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4.上诉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商标的行为。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索爱商标归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至此,这场历时4年时间的索爱商标争夺战以民族企业索爱数码的最终胜利而告终。
    在当今大量国外品牌入驻中国市场的同时,引发了许多与中国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而引发的经济赔偿数亿美元,一些企业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与国际巨头索尼爱立信的争夺战中,民族企业索爱数码的最终胜诉,为我国民族品牌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鼓励和信心,也使我们更加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神圣和不可侵犯。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商标的注册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必备前提程序,因而多数厂商对于自己生产的商品的名称等均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恶意抢注或者侵犯在先权利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商标的保护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首先,对于类似本案索尼爱立信公司的厂商来说,对于自己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应该及时去工商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名称保护,包括同系列产品和存在简略缩用的可能会与原商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等关系的名称一同申请,这样就不会因为没有商业使用也非注册商标而导致他人注册与本公司产品注册商标可能发生混淆的商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搭便车的现象发生。
其次,对于类似于本案上诉人刘健佳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在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商标的选取应当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包括他人已经注册在先的商标、虽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以及企业名称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等。此外还应当注意不要因为推陈出新而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一方面可能会因为不符合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而被驳回,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因为侵犯他人权利而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由于索尼爱立信公司并不认可索爱为其商标的简写,同时也并未予以商业性使用,因而可以说上诉人刘健佳的商标申请是成功的。
    最后,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要注意遵照商标法和工商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施细则,在商标符合有关实质要件和相关的材料要求后再去申请,这样能够避免因为这些形式的不完备而导致时间的拖延,对于药品和卷烟等特殊商品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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