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殿安
执业背景
自198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执业年限达37年。
作为早期从事律师工作并已承办数千件案件的专职律师,较为精通并能够娴熟的适用我国现行各类法律、法规,拥有承办(特别是与企业相关的公司法及民商等各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及业务技巧。
业务领域
政府及各类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并制定重大、疑难案件承办方案;承办应聘法律顾问单位、企业的各类民商案件。
主要业绩:
一、法律顾问(涵盖应聘单位各类案件及法务)
1、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政府常年、专项(重大、应急)法律顾问;
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法律顾问;
3、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法律顾问;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5、首都航天科技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6、深圳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7、大连瑞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8、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9、中林集团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的四起案件均获得胜诉
1、新疆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军区联勤部合同纠纷;
2、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建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纠纷;
3、河北天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油节能环保担保有限公司(周永康下属公司)投资协议合同纠纷;(历经四级法院)
4、余文翔、吕玉德与田雨杰民间借贷纠纷;(该案在大连海事学院开观摩庭)
三、在内蒙古、浙江、辽宁、黑龙江、河北、天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成功案例。
四、典型案例
作为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承办的该公司与西双版纳喜事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云南高院调解结案)所派生的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中林公司因国有资产被贷款设定动产质押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二审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均获得胜诉;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针对中林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均获得胜诉;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原调解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驳回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之裁定,获得胜诉。
该系列案件共39份裁判文书全部驳回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全部支持了中林公司的主张。该系列案件,历时两年,经勤勉尽责的工作,不惧对方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取了大量证据,排除了各种干扰,成功的维护了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