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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华律师接受《经济》杂志采访并就葛兰素史克涉嫌贿赂案发表法律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6-10-20

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贿赂一案,暴露了我国医药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隐患,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和研究也成了司法界的热点话题。日前,《经济》杂志《经济与法》栏目就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贿赂一案采访了我所主任赵国华律师,赵律师就该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并刊载于《经济》杂志2013.10期。以下为文章原文:

 

从葛兰素史克涉嫌贿赂案谈商业贿赂

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贿赂一案,暴露了我国医药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隐患,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和研究也成了司法界的热点话题。为了给国内外的投资者创造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的同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我国有关商业贿赂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体制,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捍卫中国法律尊严的需要。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上海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经营异常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这家旅行社基本上不组织游客旅游,仅靠承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SK,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等外资药企的会议组织,一年的业务量就达到了1亿多元。警方调查发现,这其中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今年6月,公安部指定长沙、上海、郑州等地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此案。
  6月28日,长沙警方在微博上公布,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有高管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7月11日,一份措辞严厉的消息稿出现在公安部的官方网站上,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在华行贿的传闻被证实,罪名是“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至此,GSK中国各种行贿事实开始浮出水面,主要有通过旅行社、学术会议等手段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随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接受了央视的采访,披露了GSK中国大量的行贿细节。GSK中国郑州女代表王慧及主管李明也接受电视采访,又披露了郑州行贿的大量细节,包括帮医生找小姐等,事件持续发酵。
  9月2日,继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高管、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法人代表等人之后,又一批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其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事实。警方调查发现,在“销售为王”的企业文化下,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专门成立了所谓的“大客户团队”,每年花费千万元,以各种会议、论坛为由对各大医院负责人大肆行贿。高压指标+高额客户维护费+高额的奖金刺激,使其销售额从2008年的20多亿元快速增长到2012年的70多亿元。
  此外,警方还披露了康辉会展上海有限公司为了承揽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大量的会务业务,向其高管大肆行贿的案件,这也进一步揭开了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双向贿赂链条,一边是以公司的名义大肆行贿,一边是部分高管大肆受贿,涉及公司上上下下各个部门、各个环节。
  链接:高盈利背后的医疗腐败 
  医药企业销售费用高企,已经成为行业之殇,社会之痛。
  根据Choice资讯终端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医药生物行业的178家上市公司中有约95%即169家公司实现了盈利,盈利总额达216亿元。而这178家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高达349.19亿元,为盈利总额的1.6倍。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医药生物一级行业下又细分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以及医疗服务6个二级行业。行业销售费用明显高于净利润,反映了包括中药、西药、医疗器械等几乎一切医疗相关消费品在流通环节的成本惊人。
  与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的销售费用相比,医药生物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的确“畸高”。据统计,上半年房地产行业154家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为103.98亿元,占其上半年盈利总额的23.86%,远低于医药生物行业1.6倍的水平。而根据对金融行业53家上市公司中报数据的统计,其销售费用总额占净利的比重为69.89%,也显著低于医药行业的水平。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的背后,除了有流通环节较多等方面的原因之外,还隐藏了包括药品回扣、招标暗箱操作等多种医疗腐败现象。销售费用居高不下,增加了医药企业的成本,但最终买单的还是患者和消费者。因此医药行业销售费用的居高不下,既是行业之殇,也可以说是社会之痛。
  专家说法
  近日,就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及商业贿赂一案,“我的律师网”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及著名律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法学会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研究课题主持人)

  问: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件震惊全国和世界,在您看来,此案件在法律上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本案的重大法律意义在于它的典型性与严重性。其典型性在于它典型地反映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和贿赂行为的手段与特点。其严重性则是破坏了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医药服务秩序,并由此导致医药价格不合理的上涨,严重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进一步表明了加快和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问:本案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会有什么影响?
  答: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施行后已有20年,随着历史的发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且相关内容过于笼统,规制范围也显得狭窄,对商业贿赂的目的与行为类型认定等规定也较为陈旧。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多样的商业贿赂类型更是无法用现有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如对于类似回扣、佣金、附赠以及一些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因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已经无法满足客观需求,尤其在商业贿赂主体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手段等方面,亟待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两年前,我国有关立法机关就已经开始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工作,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但因各种原因,一直尚未通过。我想,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医药行业的许多此类案件,一定会促使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完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并对该法的修订提供直接而丰富的现实资料。
  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方式是否有所规定?
  答: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较为简单,没有涉及具体的商业贿赂方式和手段,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则具体规定了各种商业贿赂手段,其中包括:提供、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的;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回扣的;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等。同时该草案还特别规定,商业贿赂所提供或收取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包括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所采用的手段,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可以说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件恰好正是这些贿赂行为的典型例证。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犯罪,具体而言可能涉嫌下列罪名:
  《刑法》第389条之行贿罪。销售方在药品购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招标采购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采购方属于国有医院的,其依法从事药品采购活动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销售方财物的,构成刑法第385条之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0条,犯行贿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164条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销售方在药品购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财物,利用其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推销药品的,构成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第164条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销售方在药品购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购买方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之单位行贿罪。单位在药品购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该公司为套取现金实施商业贿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假发票等,还涉嫌违反税务征管的犯罪。
  ……

赵国华
   (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客座教授)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只是露出了医药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而不是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典型状态。如果说葛兰素还用所谓“合规”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话,更多的医药生产厂家及第三方经销团队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实面前,在商业贿赂的大路上,使尽浑身气力向前奔跑。
  生产厂家——有定价权的某政府部门的官员——决定药品、医疗机械进医保、进新农合的某政府部门官员——招投标环节的评委专家——经销商——医药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药剂科——诊疗科室主任——有处方权医生——统方——仓库,上面的整个医疗食物链均被“潜规则”侵占,处于各个链条逐利者正分食着患者利益。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畸形生态系统,“不行贿肯定死,行贿可能死”几乎成为医疗行业可怕的共识。
  作为一名为多家医药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近10年的律师,亲历了当年郑筱萸、曹文庄事件对医疗行业的撞击。可以说的是,除了“上面有新政策、下面有新对策”的“互动”以外,医疗畸形生态系统并无多大改变,潜规则仍大行其道。
  就律师工作而言,不外乎企业商业行为的合规设计与规划,遭遇调查的应对,东窗事发时的切割、止损,如果说有心得与经验,也就限于上述方面。至于整个行业的改革设计,不是一个律师所能规划设计了的。医疗体制不改革,行业乱象不可能杜绝。试想一个压在大石头下的小草,活着就很不容易,你还能埋怨它长得不顺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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