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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专业律师谈走私洋垃圾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渠双平   来源:    日期: 2017-03-08

中新网广州2月25日电 (唐贵江 关悦)广州海关25日通报:2月23日凌晨,该关开展缉私专项行动,出动缉私警力近200人,在广东广州、深圳、清远等地,打掉2个走私电子“洋垃圾”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初步查证涉嫌走私进境的电子垃圾40余柜、约800吨和废旧电子产品,案值超1亿元人民币(下同)。

经初步查证,以罗某为首的走私团伙,涉嫌以进口固体废物为掩护,利用伪报、瞒报、夹藏等手法走私电子垃圾入境,自2015年至今涉嫌走私电子垃圾40余柜、约800吨。

以蔡某为首的走私团伙,通过向日本多家电子产品公司购买二手笔记本等废旧电子产品,由日本运至香港后对货物进行分装,再交给通关团伙负责走私入境,最终运往广州等地。蔡某团伙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涉嫌走私进口废旧电子产品案值超1亿元。

“电子垃圾”是指废弃不再使用的废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未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杂碎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境货物。走私犯罪团伙将欧美、日本等国废弃的电子“洋垃圾”走私进境,在中国进行违法拆解、提炼,会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威胁;或者对一些废旧电子产品进行翻新变卖,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隐藏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2017年以来,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组织开展了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民众生命健康。广州海关此次破获的2宗大案,打响了广州海关打击“洋垃圾”走私的第一枪。(转自中国新闻网)一、走私废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洋垃圾”是指《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列明的“生活垃圾”、“电脑杂”、“武器弹药”或“核放射物质”等。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10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2014)10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201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2014)10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实务中如何把握走私废物罪与非罪的界定(一)从犯罪对象上把握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对象,即境外废物。因此,行为人运输进境的货物是否为废物,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对于废物的认定需要有国家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但是,如果凭一般人的常识,就可以直接判断是废物的,并且行为人也自认是废物的,则可以不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行为人运输进境的货物不属于废物,则不构成走私废物罪。(二)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把握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海关法规关于进出境的禁止性规定,仍然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一种心态。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运输进境的货物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那么,无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构成走私废物罪。当然,行为人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也是其具有走私故意的外在表现,其既是构成走私罪的客观要件,又能反映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体现了刑法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性。实践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走私行为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实际上是想通过从境外购买廉价的废物运输进境倒卖获取利益。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中,并未要求行为人具备牟利等其他特定的犯罪动机或目的,只要其明知是境外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将其运输进境,就构成走私废物罪。(三)从犯罪的客观特征把握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出国(边)境。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界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依据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实向海关申报,那么,即使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也不构成走私废物罪。例外的是,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废物的人非法收购境外废物,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境外废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违反海关法规,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属于间接走私,同样构成走私废物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将境外废物非法运输进境的行为才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行为人是将我国内的废物运输出境,那么无论其是否如实申报,都不构成走私废物罪。(四)从犯罪情节上把握根据刑法规定,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需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才能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但情节不严重的,那么也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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