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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查获旅客绑藏701.7克黄金块入境案件

作者: 渠双平   来源:    日期: 2017-03-08

 一名女子日前将价值21万元左右的黄金块藏在一条男式腰带的暗格内,系在腰间企图蒙混过关,不料被皇岗海关关员慧眼识破。

2月9日,一名香港女性旅客经福田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被皇岗海关关员查验。“这名旅客穿着一件套头衫,腰部被遮住,只拎了一个手提袋,里面放着一罐奶粉和几包零食,似乎与正常旅客无异。当时我感觉这名旅客走路时腰部位置有些僵硬不自然,于是便认为可能有异样。”查验关员清姐表示。旅客到查验区接受行李物品检查时,清姐将金属探测仪靠近旅客腰间部位时,金属探测仪响起了明亮的报警声。清姐追问当事旅客,旅客亮出腰间皮带,表示并未绑藏任何物品,可能是腰间皮带上的金属导致金属探测仪发声。经验丰富的清姐发现,这名女旅客居然系了一条男式皮带,知道一定有猫腻,于是要求旅客进入人身检查房,解下皮带后对皮带进行细致检查。原来,这条皮带的背面被划了一条“口子”,制作成了一个狭长的“暗格”。在这个暗格里,塞了5块拇指大小,被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金块。关员发现,这些金块都是由1000克的足金块切割而成的,有些金块上印有“9999”等足金字样。这些金块每块大小类似,都是140克至150克左右,合计701.7克,初估案值约21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据了解,2016年以来,皇岗海关在下辖皇岗口岸和福田口岸查获10宗携带足金块、足金饰品出入境案件,共查获足金块、足金饰品约18千克。大部分案件为违规携带出境。此次查获的案件,为皇岗海关农历新年以来查获的首宗贵金属违规出入境案件。皇岗海关提醒广大旅客,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携带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境,必须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如果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将构成走私,可能面临刑罚。

法律链接: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旅客或者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以走私论处。”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才能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如行为人虽然违反海关法规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但如果其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也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如行为人携带金条出境,但在通关时如实说明,并自动交出,则不构成犯罪。同样,行为人虽然逃避海关监管,但如果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海关法律法规,也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如行为人在行李中夹带了一些贵重金属制品,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显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但如果其未申报的是贵重金属不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的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及其制品,该行为仍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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