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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旧汽车走私案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7-03-08

20094月至20109月期间,佟某通过以他人名义伪造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往来大陆通行证,向北京海关提交材料,取得海关批准的《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和《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等海关批文,进口了宝马、路虎等品牌旧机动车等共计4辆用于自用和他用,经海关核定4辆车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3万余元。海关认为,佟某明知海关政策变化,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所谓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设立的一种新罪名,如佟某走私旧机动车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则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由于佟某在进口时足额缴纳进口环节税,没有偷逃税款,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25元以上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行为,应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如佟某走私旧机动车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走私旧汽车行为从走私普通货物罪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否偷逃税款及数额不再作为定罪依据,那么佟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而本案之所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是因为自20107月以后,将不会再发生走私旧机动车的犯罪,20105月海关总署发布32号公告,海关禁止外国驻华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口旧机动车,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不予受理,至此,通关走私旧机动车类案件以后不会再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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