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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八大看点

作者: 赵晶   来源:    日期: 2017-04-1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11日起施行,以下对本次修订重点做一梳理:

看点1: 海关总署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海关总署于20106月举行了《办法》修订立法听证会,这是海关系统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会议听取27家企业和行会对《办法》修订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了企业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看点2AA类企业规模限制降低

   《办法》将AA类企业分为AA类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根据老《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评为AA类企业,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应当在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但对大多数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其进出口规模难以达到上述标准,因此无法跨入AA类企业行列,进而不能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为了保障中小企业获得平等竞争机会,新《办法》将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规模限制降低为50万美元(与A类企业相同)。新《办法》对AA类报关企业报关量的要求仍维持原状,

看点3:增加评定为C类企业的违规比例

    老《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按照C类企业进行管理。新《办法》修改为“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根据这一规定,由于违规而导致企业类别降至C类时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1年内该企业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且每次罚款额超过3万元的违规案件;二是违规比例超过千分之一。

看点4:关于报关企业知识产权“合理审查义务”问题

    新《办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报关企业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作为评判此类案件能否作为评定企业依据的前提,即如果报关企业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该案件将不列入调整报关企业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数目。此外,修订后的《办法》降低了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的次数标准,如,将适用C类管理的条件由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降低至2次,将适用D类管理的条件由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降低至3次。

看点5:调整关于AA类、A类企业报关差错率设置

    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AAA类报关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修订后的《办法》对AA类、A类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报关差错率,其中AA类报关企业仍然维持“上一年度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这一条件不变,A类报关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则作了调高,《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A类报关企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看点6:明确了调整企业类别的期限

    对于需要下调企业类别的,老《办法》没有规定法定期限,难以保障及时调整有关企业的类别。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起算时间是“发现之日”而不是作出某一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看点7:调整走私违规行为的时间认定标准

    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由于实践中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的理解和判断标准不同,一些人以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些人以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为了规范、统一评定时间,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定时间认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

看点8:提高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数额标准

    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根据这一规定,罚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将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新《办法》第三十条中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额标准提高至3万元,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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