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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中的"佣金"问题

作者: 赵 辉   来源:    日期: 2017-03-0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 辉

  据媒体报道,2014620日凌晨,大连海关开展缉私行动,一举打掉6个走私高档"美规车"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初估案值22亿元,涉税过亿元。这也是大连海关有史以来破获案值最大的走私案件。从2010年起,大连骏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了谋取高额不法利益,通过美国、加拿大等地贸易公司大量采购车辆,在报关进口时,利用虚假合同发票,未向海关申报本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境外产生的加价款及相关费用,偷逃国家税款,涉嫌走私犯罪。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国内汽车进口行业人心惶惶,颇有人人自危之势,为什么这起走私汽车案在行业内引起这么大的震动呢?主要原因在于汽车进口中普遍存在着支付各种名目的"佣金"(包括加价款)现象,而这起案中进口商正是由于未就境外加价款及相关费用向海关申报纳税而被认为涉嫌走私犯罪的,也就难怪其他汽车进口商们有如履薄冰之感了。那么,是不是所有进口商对外支付的"佣金"如果没有向海关申报都是违法甚至可能涉嫌走私犯罪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楚海关在审价中是如何认定并对待"佣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其他项略)。"可见,海关审价时对佣金是区分为两大类的:一类是"购货佣金",另一类是"购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第一类佣金是不计入税基的,第二类则是应该向海关申报的,要计入税基之内的。显然,并不是所有的"佣金"都需要申报,未报或漏报第一类佣金并不会构成走私,只有瞒报第二类佣金和经纪费才可能构成走私。前述汽车走私案正是瞒报了巨额第二类佣金(境外加价款)才被认为涉嫌走私的。因此,不存在此种情况的汽车进口商大可不必人心惶惶。

  实践中应该如何区分这两类佣金呢?《办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购货佣金"是买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作为买方采购代理人为买方寻找恰当的供应商、并将买方要求通知卖方、收集样品、检查货物、有时还安排运输、保险等事宜等劳务工作的报酬。由于这部分费用属于买方的采购成本,与货物进口价格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将其计入审价对象。例如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汽车采购代理合同,由B公司按照A公司的采购意向和具体要求在美国境内寻找卖家,并代办验货、联系承运人等事务,A公司向B公司支付佣金即为购货佣金。"购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如销售佣金是指卖方代理人为卖方寻找买主,或者为卖方促成交易而获得的报酬。这种情况下,收取佣金一方主要是为卖方服务的,其佣金如由买方支付,本质上往往是将真实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作为佣金由买家支付给中间方,买卖双方的合同成交价格并不真实,因此需要对这部分佣金纳入审价范围,以还原真实成交价格。而瞒报这部分佣金以少交关税的行为实质上也就构成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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