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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国华、渠双平律师承办的走私粮食案件辩护成功,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8-06-11

2017年2月,海关总署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专项行动。2017年8月,新疆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局对阿拉山口A谷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刑事立案,认定A公司明知自己生产的产品指标符合11042990税号(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规定的指标,仍以其他配制的动物饲料23099090税号(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向海关申报,偷逃国家税款,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案件本来专业性就很强,而其中的伪报商品品名、税则号列类的走私案件,更是涉及到了海关业务中技术性、专业性极高的商品归类实务,律师除需具备深厚的海关法理论基础外,还需精通商品归类实务。为聘请到专业的海关法律师,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决定到北京为A公司聘请辩护律师。在北京期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包括我所在内的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经三次与我所海关业务团队赵国华、渠双平两位律师沟通辩护方案后,决定聘请两位律师作为A公司的辩护人。

2017年11月23日,案件被移送至阿拉山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30日两位律师前往阿拉山口市检察院阅卷,并于12月5日向公诉机关提交了A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证据材料及书面法律意见书,约见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当面向其陈述了A公司无罪的辩护意见,请求公诉机关依法对A公司做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表示一定慎重对待本案,在审查起诉时会考虑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位律师针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再次向公诉机关提交A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进一步阐述A公司无罪的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采纳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A公司做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在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8年6月7日对A公司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解除了对A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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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两位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感谢。电话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两位律师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案件最终取得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说明他们筛选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最终选择我所赵国华律师、渠双平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所海关业务团队律师具有深厚的海关法理论基础及办理相关海关案件的丰富知识和经验,团队律师承办了大量海关法案件,其中多起走私犯罪案件取得了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轻判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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